中国公民在两个公司工作
1.日本公司向我个人支付合同工资,扣除日本医疗和税收等后,每月折合15000人民币以美元汇到我中国银行账户。
2.苏州公司支付给我工资3000元,并交中国社保。
3.个人有房贷约1900元每月。可专项扣除
这样我每年什么时候报税,每年税收多少钱,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你好:以下两个问题咨询以下:
1、企业收到的市总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款,是否涉及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2、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款,是否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缴纳?
谢谢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连续12个月销售额400万,如果分公司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200万,总公司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增值税等分开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独立申报的,分别适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标准。
你好,请问哈尔滨市对于企业在用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是如何核定的呢?是否,有具体的核定标准和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我司今年度有实习生来企实习并取得报酬,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为实习生申报个税时,是否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正常工资薪资所得”界面填写呢?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有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57号公告: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请问,上述三因素包括上年已注销分支机构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个对方有效证明是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您好,想请问一下关于个税APP中的继续教育抵扣标准的问题。
PMP证书,是项目管理协会(PMI)颁布,外专局引进的一个证书。请问这个证书可以申请抵扣个税吗?
感谢回答。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给制造业企业提供劳务外包服务,请问税率是多少,开票项目可以开劳务外包吗?
1.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100%控股D公司,D持有E公司30%股权,为方便管理,现计划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划转至C公司,请问:
1、如果A主导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直接划转给C是否可以适用2015年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需要先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划转给B,B再划转给A,再由A划转给C公司?)
2、如果必须逐层划转,请问是否每次划转均需间隔12个月?
谢谢。
根据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