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四月
办税百问

养老保险87年到95年缴费记录电脑上差不到了,自己的票据也不在,单位在98年破产,现在办理退休手续,档案不给查87到95的缴费记录怎么办?

养老保险87年到95年缴费记录电脑上差不到了,自己的票据也不在,单位在98年破产,现在办理退休手续,档案不给查87到95的缴费记录怎么办?

河南省南阳市养老保险87年到95年缴费记录电脑上差不到了,自己的票据也不在,单位在98年破产,现在办理退休手续,档案不给查87到95的缴费记录怎么办?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省政府决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民间非盈利组织投资收益所得税

民间非盈利组织投资收益所得税

我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登记的民间非盈利组织,具有免税资格 ,如当年我单位有捐赠收入(符合免税条件)及投资收益,在公益支出大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纳税申报表填报显示当期利润为负,这种情况下投资收益部分是否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买了一套房产,卖方的个税所得税是我缴纳的,现在交易取消,需要退税。卖方在外地无法返回,卖方的个税可否由我或卖方的配偶申请退回?

买了一套房产,卖方的个税所得税是我缴纳的,现在交易取消,需要退税。卖方在外地无法返回,卖方的个税可否由我或卖方的配偶申请退回?

买了一套房产,卖方的个税所得税是我缴纳的,现在交易取消,需要退税。卖方在外地无法返回,卖方的个税可否由我或卖方的配偶申请退回?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退还。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A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A为个人。现A想设立乙公司,持股比例100%,然后将A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变更到乙公司名下,变更以后A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

A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A为个人。现A想设立乙公司,持股比例100%,然后将A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变更到乙公司名下,变更以后A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

请问:A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A为个人。现A想设立乙公司,持股比例100%,然后将A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变更到乙公司名下,变更以后A持有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

那么A将其个人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的份额转到乙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纳税,如果需要缴纳,需要缴纳哪些税款?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的股票在转让时,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的股票在转让时,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 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请问个人股东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依法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情况。

1.是否属于上述第(四)条中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核酸检测费用开具个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

核酸检测费用开具个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

我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对方医疗机构开具了个人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费用可否进行税前扣除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接收委托方代付的材料费,如果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接收委托方代付的材料费,如果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根据〔1994〕财税字第26号规定:“五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将房产赠与非直系亲属,双方需缴纳的个税

将房产赠与非直系亲属,双方需缴纳的个税

请问将房产赠与给非直系亲属,赠与方及受赠方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赠与方需缴纳差额的20%的个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企业为员工体检费、办理健康证费用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的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为员工体检费、办理健康证费用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的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为员工体检费、办理健康证费用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的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企业抬头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子公司注销,债权、债务、资产由100%控股子公司接受,涉税问题

子公司注销,债权、债务、资产由100%控股子公司接受,涉税问题

老师好:A公司100%全资控股B公司,现在B公司要注销,注销之前,B公司把账上的债权、债务、资产、股权全部转移给A公司,请问在此转移过程中,是否涉及税收问题?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