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合同规定,我司需建造办公用房无偿移交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后续会用于安置拆迁供水局,依照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定义,供水集团属于为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关系民生,且自来水价格一直受调控,非市场需求决定,所以供水集团可以界定为税法理解的公用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增值税和土增不做视同销售吗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我们公司在京东平台买了第三方的东西,付款是在京东平台付给京东的。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给我们了。想请问下这种付款给京东,但是第三方出货和开发票是不是可行?因为很多电商京东,淘宝都是这样操作的,如果不行有什么方法操作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企业为粮食仓储行业国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收水电费收付服务”,2020年全年我公司新建仓库工程项目缴纳工程电费10万元,并且收到供电局开具给我公司的专用发票。实际用电为施工单位用电,经过协商,施工单位同意将10万元电费支付给我公司,但要求我公司开具电费发票。 请问我公司开具发票时,应该选择怎样的业务类型,税率为多少,发票中“货物或应收劳务、服务名称”应该填写怎样的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我公司采用送车位、储藏室的实物折扣方式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赠送部分作为折扣和销售不动产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见附件),但客户去房管局办理业务时,被告知不能这样开具发票,要求销售不动产发票只能显示所售房屋的情况,不能显示折扣部分。
请问:房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税局能否给房管局出具一份官方的文件,对此类事项说明,否则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方便。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采用送车位、储藏室的实物折扣方式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赠送部分作为折扣和销售不动产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见附件),但客户去房管局办理业务时,被告知不能这样开具发票,要求销售不动产发票只能显示所售房屋的情况,不能显示折扣部分。
请问:房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税局能否给房管局出具一份官方的文件,对此类事项说明,否则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方便。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同一集团,财务公司拥有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资质,受人民银行监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请问我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业务支付的存款利息是否也属于存款利息收入?
1、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此规定现行有效吗?
2、我公司是一家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数量在5个单位以下的烟、酒、食品等,支付方式是微信或支付宝等,不是企业对公银行转账,顾客要求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电梯销售带安装的一般纳税人,之前一直是按甲供工程选择的3%的简易计税。现在有个合同,业主方要求电梯安装按照9%开票,请问,如果我公司选择了9%的一般计税方法后,公司的其他电梯安装项目还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3%的简易计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