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房地产企业,我公司拍的出地由于种种原因需直接转让,转让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计算增值税时能否抵扣,还涉及哪些税款。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
我以前注册过一个公司,但是一直没有经营,后面有一段时间没有报税成了非正常户,我现在又注册了一家公司,给客户开票,另一家公司显示异常,无法给客户开票。现在资料各方便都提交过了,多久非正常户可以恢复正常,现在着急给客户开票,一直无法开出发票,非常着急!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上述文件解读: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我是一名残疾人,请问陕西省西安市针对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收具体优惠额度是多少?残疾人家庭成员没有收入,还有优惠吗?谢谢!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为了保障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甲公司 2013 年 9 月购买的办公楼价款是 420 万元;2021 年2 月出售该办公楼,收取全部售楼款 1,050 万元(含增值税)。甲公司增值税选择按简易计税。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甲公司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时,第1行“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050÷(1+5%)=1000(万元),还是1050-(1050-420)÷(1+5%)×5%=1020万元?
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缴费人多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缴费人的费款。按照现行规定,对误收多缴退还社保费申请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并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审核后将款项退还缴费人,并定期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附报资料如下: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2、完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保费申报表、费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费款内容的资料(根据本地规定报送)。
跨期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信息错误,可以红冲重新开具吗,开具红字发票要退车辆购置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子公司的业务因资质不符合要求转让给有资质的母公司,母公司支付一定业务经费费给子公司,需要开票么?这种做法合规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