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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工会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每个月根据实发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的40%上交税务局。因为我公司人员较少,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一直没有成立,没有开立工会委员会专用银行帐户,计提的工会经费的60%,就暂时留存在企业基本帐户中,用于工会组织的旅游、会员生日聚餐费、节日聚餐费等工会活动。

问题:暂时留存在企业的,已计提的60%的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48号)规定,第一条 代收范围: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第二条 代收比例: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公司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每个月组织生日聚会,以及在节日(五一、国庆、春节等)组织聚餐,发生的聚餐费用。这些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吗?

公司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每个月组织生日聚会,以及在节日(五一、国庆、春节等)组织聚餐,发生的聚餐费用。这些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吗?

我公司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每个月组织生日聚会,以及在节日(五一、国庆、春节等)组织聚餐,发生的聚餐费用。这些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教师乡下补贴是否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师乡下补贴是否属于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当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

当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

      我们2021年2月份取得客户增专票,没有入账是否可以在2021年2月份认证申报抵扣?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通过试算个人将补缴1.2万元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问有何办法将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

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通过试算个人将补缴1.2万元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问有何办法将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

个人2019年9月从A单位离职,进入B单位任职,2020年1月收到个人在B单位2019年9-12月绩效工资1.2万元(所得项目小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20年9月收到个人在A单位2019年的绩效工资9.9万元(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 2021年3月,在APP上做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缴,个人也了解到每年只能有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APP上又无法取消1.2万元,改为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通过试算个人将补缴1.2万元个人所得税,得不偿失,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问有何办法将9.9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进行汇缴,非常感谢!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是否缴纳个税

您好,我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2%,直接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财务办税人员。这笔收入,是否合并到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还是说这笔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取得手续费返还的员工为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相关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非相关人员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关于皖自然资〔2020〕65号文件问题

关于皖自然资〔2020〕65号文件问题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一体化服务的通知中,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三条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升办理效率的第二小条:“不动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历史欠税的,占不列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相关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是否可以理解为:

1.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不影响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时不需要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缴清之后才能转让。

2.安徽省内都按照此通知执行,六安市也按照此通知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财税[2010]121号文中关于房产容积率问题

财税[2010]121号文中关于房产容积率问题

财税[2010]121号文中描述“宗地容积率小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请问文件中这个容积率是怎么计算的?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建设规划等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我和老公不在同一城市,老公所在城市有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但是没有居住,自己租房,我在工作城市也是自己租房,这样的话我们两个是不是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我和老公不在同一城市,老公所在城市有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但是没有居住,自己租房,我在工作城市也是自己租房,这样的话我们两个是不是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我和老公不在同一城市,老公所在城市有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但是没有居住,自己租房,我在工作城市也是自己租房,这样的话我们两个是不是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每年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都不给发票,这事合理嘛

每年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都不给发票,这事合理嘛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若您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并索取发票,物业公司应当开具发票。若物业公司拒不开具发票,您可以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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