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规划设计里有1幢楼下面没有规划地下车位和储藏室,但是实际验收测绘里有地下储藏室,且已经实现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储藏室是按非普通住宅清算,计入收入并列支成本;还是按不在规划内,既不计收入,也不予列支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地下储藏室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非普通住宅计算成本和收入。
上月增值税申报表已缴纳税款,但是主表“本月缴纳上月税款”栏未填写,导致本月期初有未缴税款,目前对上月报表进行了更正,本月申报表不自动更新,欠缴税款还是有数,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我公司2019年3月份线下提交申请了2017和2018年的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资料。当时政策可以申请3年以内的手续费返还,且当时税务局通知尽快办理。2020年,我公司接税务局通知修改提交的相关资料,我公司人员前往完成修改。
截止目前,一直未收到2017年2018年个税手续费返还相关金额。期间问询过何时返还到账,未有明确答复。
2020年和2021年通过ITS客户端办理的个税手续费返还,都相当快的返还到账。
请问2019年申请的2017年和2018手续费返还工作究竟何时返还到账?是否会由于超期问题,不予返还。
在农村,自己在梅州税务公众号缴的医疗保险,和社保卡有关联吗?在只缴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情况下,请问医保报销是可以直接拿社保卡保险吗?
梅州税务负责医疗保险的征收。医保报销及社保卡的相关问题请咨询社保部门。
2020年个人发生两笔捐赠支出:
1.单位统一个人组织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捐赠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款,有纸质捐款收据,见附件一,请问能否需要财税公告2020年9号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本人在安徽工作,2020年8月通过上海仁德基金会(有上海市税前扣除资质)捐赠《春柳计划-关爱青春期留守女孩》,2021年2月取得公益事业统一捐赠收据,见附件二,请问能否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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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原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一年以上,公司在上市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符合并适用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公司挂牌期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符合并享受免征个税政策),公司从新三板退市,退市后我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请问之前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金额,我可以作为股权原值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应按什么税目,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4)71号规定,对季营业额6-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那么,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有减免吗?
收到返还的手续费作为企业收入,需要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故企业收到个税手续费后,需要进行申报,若是满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征收过程中,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怎么理解“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感觉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就具有了合同性质,那不是所有的合同或者协议都需要缴纳印花税?求解答
印花税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内的应税凭证进行征收。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