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析产后,取得原配偶的房产,但购置时的发票为原配偶的,请问再转让时?房产证姓名,与购置发票姓名对不上,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抵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问题:1、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未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那应怎样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您好,我单位是承担中央储备粮的一家直属企业,对《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想问一下只是免征仓房部分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吗,我们的办公用房在不在免征范围内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
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贷款的利息能否适用下列文件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缴费人在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人社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关联。您在人社部门办理参保登记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参保信息关联,负责社保费的征缴,建议您与当地人社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办理参保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