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2020年12月20日从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进口汽车用于办公,该企业应当缴纳什么税费,有什么税费减免没? 个人认为,第一,开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还应当缴纳10%的车购税,每年缴纳车船税,除这些,企业还能享受啥税费抵免或者优惠吗,谢谢
一、关税:建议咨询海关。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我公司为上市公司,每年分红给股民需支付给证券公司的手续费,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铺给企业(一般纳税人),房产开发公司可以开具专票吗?
2.如果可以开具专票,接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吗?如何抵扣?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我公司通过股东个人做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放款到股东个人,被授权支付公司的货款,利息也是通过个人卡支付,这样的话该笔贷款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公司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光伏发电企业租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发电站,出租方是村委会,支付的租金需要取得哪种形式的税前扣除凭证?村委会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企业加油卡充值取得加油站开具的预付卡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我单位发票开据后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对方单位不收盖章的发票复印件,要求重新开据新发票,否则不履行合同付款。能否登报申明发票丢失再凭双方说明作废原发票,开据新票?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处罚。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01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8年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两个文件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扣除上限存在描述差异,请问我们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使用那个比例,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是否实质上已经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