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一体化服务的通知中,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三条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升办理效率的第二小条:“不动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历史欠税的,占不列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相关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是否可以理解为:
1.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不影响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时不需要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缴清之后才能转让。
2.安徽省内都按照此通知执行,六安市也按照此通知执行。
我是租户,马上该交房租了,准备让出租方给我开一个发票,但是出租方却说发票需要租户个人承担缴纳0.6%的税点,请问出租方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加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附件2:……(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3.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税务局实名采集认证过的身份证号码到期需如何处理(除去税务局大厅办理的方式)
原则上公司法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没有发生变化不需要更新信息,但是在实名采集的时候有采集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
我公司2017年属小规模纳税人,当时委托建筑公司建成自用厂房一套,取得普通发票。2020年我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厂房现用于出租,请问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按3%预缴增值税,在后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销项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公司又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多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某企业因噪音扰民连续停产五年,该企业2020年用收回的应收账款缴纳了房产税,但因资金困难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未缴。现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一条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税函【2019】124号)规定,申请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请问缴纳的房产税可以退吗?
1.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的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我想请问:这个按年,是指实际代扣代缴的年度,还是纳税人应缴的年度?比如,2020年,我公司代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税款,也就是纳税人通过我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我公司账户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缴。那么,这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属于”三代“税款手续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上一年度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代缴入库税款的手续费。 2、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通过员工个人账户补、退税款,不属于“三代”的税款。请问:公司受托对其员工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缴,和其他对其员工的工资、劳务等的代扣代缴有何区别?同样是本应员工个人要交的税,都是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去扣缴,所说的员工个人账户是什么?是按累计到个人信息的账户吗?那和工资的都是同一账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