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目前在安徽省芜湖市,是留学回国人员,已办理免税车指标,并且已通过中汽总订购免税车一辆,未提车。在咨询办理完税证明时遇到以下问题:
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回复:没有交税不能办理完税证明,他们无法办理留学生免税车的完税证明,联系方式如下:0553-5012295。但是中汽总的工作人员说携带身份证、护照、留学回国证明、合格证、发票报税联、准购单去当地税务局即可办理完税证明。
根据以上情况,请回复我芜湖市哪个税务局可以办理留学生免税车的完税证明?正常来说,国家有留学生免税车政策,就有相关的完税证明办理方法,我不知道鸠江区税务局为什么说他们无法办理。盼早日回复,谢谢。
我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平台开店铺,京东的仓储物流是统一要跟我公司结算(强制的),但是这笔钱,我们要从经销商收回了。京东会开具仓储物流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应该开什么服务给经销商比较合适?
原先营业范围没有物流仓储,金额大了,是不是需要增加营业执照范围。假设不增加仓储物流的功能,开票系统可以找到什么代理服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有独资企业将不动产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100%)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一、增值税方面应视同销售处理。
二、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划转至母公司,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无偿划转不动产,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司将公共配套用房(后期将用作物业用房)用作临时售楼处使用。在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时,对其中的土地成本如何计算存在疑惑。是按照售楼处的建筑面积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计算,还是按照售楼处的占地面价与总占地面积的比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个人消费索取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是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吗?还是可以抬头开"个人",不需要身份证号码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我公司中冶吉信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河北医院,该医院为三甲医院,非营利性医院,已取得河北省卫健委正式批复。我公司作为发起人为建设河北医院院区,取得医疗用地一块,该地块性质为医疗用地,专门用于建设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河北医院项目,请问我公司名下土地是否可适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虽然医院设立模式特殊,但我认为公司购入的医疗用地建设医院,符合政策支持医疗事业发展的本意,万望总局回复为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规定:
境外企业未入境,为我司介绍了个境外客户,我司支付介绍费到境外,我判定是增值税与所得税都不需要代扣代缴,是否正确,请给我个确定答案,谢谢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