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与境外单位开展再保险业务,向境外单位支付保费时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请问该代扣代缴行为是否属于《财行【2019】11号》文件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我司能否申请手续费?谢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比例编制。因此,“三代”手续费返还的范围应包括代扣、代收、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手续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地政策规定执行。
某企业因连续停产五年,该企业2020年用收回的应收账款缴纳了房产税,但因资金困难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未缴。现申请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请问缴纳的房产税可以退吗?
1.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兹有我单位,在2020年9月所属期因资金困难,当期需要交纳增值税80万元,因我单位资金困难,形成欠税。但城建税及附加正常申报和缴纳,计96000元。2020年10月所属期增值税0申报。2020年11月份,因进项税额较大,形成期末留抵100万元。故我单位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了期末留抵抵欠80万元。
现在需要咨询的是,我单位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是不是应该更正当期(2020年9月),在计税依据里面填写0,形成多缴,办理退税?退税金额为96000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都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我公司2018年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于2019年初由税务局返还三代手续费,经与当地税务局沟通,资金未返还原因为上级机关未拨款。至今已三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
四、手续费管理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根据财行【2019】11号四、手续费管理的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我想请问:这个按年,是指实际代扣代缴的年度,还是纳税人应缴的年度?比如,2020年,我公司代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税款,也就是纳税人通过我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通过我公司账户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清缴。那么,这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属于”三代“税款手续费?
我是六安市金安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在霍邱县城受让一块土地由本公司(总机构)进行房地产开发,未成立项目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营改增后,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在金安区还是在霍邱县?如果是应该在霍邱县缴纳增值税,那我公司需不需要办理外管证备案?谢谢!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该项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城市工作,纳税人A在工作城市购买有住房,纳税人配偶B在外地工作,外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这样的话,是否纳税人A可以扣除贷款支出,纳税人配偶B可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