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其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甲公司转让购置的办公楼,甲公司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接受建筑安装服务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其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允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请问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分为新建房地产的转让和旧房的转让。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针对两种情形所涉及的扣除项目做了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扣除项目包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开发住宅并对外销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将支付土地出让金。据此,营改增后根据2016年18号公告的内容,我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将按照含税价格并以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抵减。对于本笔抵减的销项税额,是否要增加进入房地产销售收入,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我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由于本笔抵减的销项税,将调增营业外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220号文件,对于土增税收入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或开具发票,因此本笔抵减销项税的收入,不应该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这种理解,对吗?谢谢!
个人王某将城镇住房及院落出租给一家建筑公司(院落占地500平方米),以自己经营的个体户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6万元,按月支付租金5000元,个体户按照什么比例缴纳房产税?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打电话给腾讯公司支付热线要求开具个人纸质发票,被对方拒绝,推说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但是我只想要纸质发票啊。
打了两次电话都被这样搪塞过去了。
第一次打电话的时候还要了我的身份证号码,我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提供了信息,后来才被告知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我的个人信息啊!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个人王某将城镇住房及院落出租给一家建筑公司(院落占地500平方米),以自己经营的个体户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6万元,按月支付租金5000元,个体户按照什么比例缴纳房产税?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某公司拒绝开出纸质发票,以电子发票推行为借口拒绝消费者的开出纸质发票的合理要求,该公司做法是否对?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您好,我是河南一个体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免征个税吗?政策依据是那个文件?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向税务局申请委托代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具体申请流程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
2019年12月23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该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时间是2018年5月30日,请问该原始股的原值应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中植入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