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能否延长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的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我单位是一家酒店企业,假设2020年3发生住宿服务收入10万,其中1万开具专票,5万开具免税发票、4万没有开具发票,请问开具免税发票的5万与没有开具发票的4万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屋情况:
1.拍卖房产
2.上任房主为赠与所得
3.房屋为自建
4.总3层,一层有房产证,2层,3层加盖的
5.一层有交税的原始单据,2,3层加盖没有。
6.拍卖时按3层 价格拍卖的
大厅咨询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说上一任是赠与
但 国税函[2007]1145号 里有说明 拍卖的 在没有原始 凭证的
可以按3%来收取
请问按什么方式收取,个人所得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因此,通过法院拍卖房产,只是转让房产的一种特殊形式,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时适用3%核定征收率(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外,转让方及受让方缴纳的税款与正常房产交易没有区别。但是,纳税人转让受赠房产,是不适用核定征税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如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并以房产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是否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所有类型的减税、免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如您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发票,业务发生时间是2019年的,能不能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要如何申请,目前申请总是被驳回?这个要怎么处理?文件明确要求优惠期间是2020年3-5月份,那之年发生的业务申请开票为什么开不了啊?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公司在节日期间会以工会经费的账户给员工发礼品。这个礼品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缴纳至工会,作为工会经费)
2、在疫情期间由于工作需要,给员工购买外卖。外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公司向个人承租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途是为员工提供宿舍。
承租人:公司
出租人:个人
请问该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二、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若您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
您好!我司珠海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文存在疑问,我司认为国办发〔2019〕35号一文存在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理由如下:我司2018年因财务疏忽,造成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内的失信行为,故信用等级评价为D,2019年也是相同原因,我司随后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查询到申请信用修复相关内容,决定申请信用修复,我司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后得到回复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的时间尚未到,不能自主申请信用修复,但是我司2018年的信用等级是D并且D级是保留两年的,申请信用修复只能是次年底前申请当年的等级修复,也就是说我司只能申请修复2019年的信用等级,申请修复完成之后信用等级还是D级,我司认为此处存在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的文件精神相矛盾,由于我司的失信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且也都及时于当年度整改完毕,现恳请税务机关允许我司申请修复2018年的信用等级,缓解疫情当前我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压力,不胜感激!
企业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由于一个小股东迟迟不表决,不提供任何(同意、弃权或反对)的盖章,但是工商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盖章的材料,难道一个不盖章,就无法变更了?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体事项向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我单位为建筑工程单位,因项目部搬迁,需出售现使用的活动板房,请问应该如何开票,缴纳增值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应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