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规模企业3月份开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是3%还是免税?
回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1.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1月份税局代开专票有误,红冲之后,税管员说补开是按照之前的三个点来开,可是却开了一个点的。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是要作废重开还是退税?怎么弄?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有关代开发票作废的所需资料及具体流程,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2021年我1月份扣了税,我提交的是年度自行申报的,当初app里没有我们公司名称。2021年2月20号公司需要我们从新更新扣税方式,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不要选择年度自行申报,那我1月份扣缴的税费能退回来吗?需要什么手续?为感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你好,我单位是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单位没有为合伙人律师交纳社会保险,7个合伙人有两个已经退休,有5个合伙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交纳的社会保险,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全部款项各人承担,想请教下,这部分保险可以做为其他扣除在经营所得后减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是2019年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相关信息,当时我只有一套房在还房贷。2020年我购买了二套房,目前也在还贷中,请问在app上我如何在前面一套房的基础上加填二套房还贷信息,或者体现两套房在还贷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安徽省企业开具的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信息查询进行查询信息;也可通过拨打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语音查询发票流向信息。
通用手工发票的票面信息均为手写,目前安徽省合肥市和阜阳市不再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取得的外省开具的通用手工发票,建议与外省进一步核实。
税官您好:生产企业与化工研究院(事业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生产企业),化工研究院以无形资产(专利)作价出资,生产企业以现金出资,请问化工研究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新设立公司入帐还是直接以评估报告入帐?如果不开具发票每年的摊销可以税前列支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对于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公司将房屋用于投资入股成立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种。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物业公司是属于现代服务的商务辅助服务。而广州税局最新政策,允许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提供的居民服务收入暂按生活服务里的“其他生活服务”享受增值税减免。请问江西省是否也有这项政策?如有,请问从几月开始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答复如下: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交土地增值税时按照价格和面积双重标准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但2019年3月才公布了2018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为6317.6元/平米,2020年9月才公布了2019年的普通住宅价格标准为7335.25元/平米。问:因价格标准公布时间较晚,在这期间,企业应该参照哪个价格标准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