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取到发票数据,请进入开票软件自动完成汇总报送后,再进行《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申报!【页面即将关闭】
我明明汇总上传了+反写,还是无法申报增值税
电话与纳税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具体信息,重新引导纳税人确定是否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监控,纳税人表示已经完成;进一步引导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操作,纳税人反馈已经可以进行申报,问题已经解决。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不予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3%培训类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不抵扣进项税,疫情期间开具生活服务类培训费发票时有部分发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开具了免税发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疫情期间免税政策的解读,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那我们学校同样简易计税,是不是也可以参照此政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同一项目不得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主要是抵扣进项税时无法区分是否用于免税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我公司在法院拍卖平台购得一宗土地,土地款已经交齐,被拍卖土地企业也将该宗土地相关税费全部交齐给税务局,但因该企业欠税,被税务局停止领取发票。问我公司如何取得该宗土地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甲乙公司未了扩大经营规模,便于企业管理,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税收贡献。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乙双方合并,乙公司合并到甲公司,甲乙公司均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经营:钢铁生产、销售,焦炭生产销售。
甲公司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28.4亿元,负债总额21.6亿元,所有者权益6.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3亿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持股比例为甲50%、乙30%、丁20%),盈余公积1.23亿元,未分配利润2.57亿元。经评估净资产总额10.3亿元。
乙公司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13.6亿元,负债总额9.53亿元,所有者权益4.0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5亿元(股东4人均为自然人,持股比例为甲50%、乙20%、丁20%,丙10%),盈余公积1.23亿元,未分配利润2.57亿元。经评估净资产总额6.38亿元。
甲公司以股权对价形式支付乙企业6.38亿元,37.25%的股权.
甲乙公司如何确定计税基础,自然人股东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合并业务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第十条……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因此,该文件已执行到期。如果后续出台相关的文件,建议您及时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及官方微信,最新政策会及时发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财税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所指的“存款利息”,是包括企业和自然人取得的存款利息吗?还是只是指自然人取得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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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利息。”
个人在思明区的房产出租,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请问该房屋属于住宅吗?如果出租计算增值税、房产税、个税,分别适用什么税率?
1、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则该房屋属于非住房。
2、私房出租税收计算说明请查看厦门税务官网“首页>税费计算> 税费计算器 >私房出租税收计算>私房出租税收计算说明”,您也可以利用私房出租税收计算器辅助计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对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