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产买卖,五年唯一,免个税。三口之家,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子,成年儿子名下有一套房子,三人在一个户口本上。现在儿子的房子已满五年 想出售,能享受满五唯一免个税的政策么。唯一房产的统计口径是以户口本为单元,还是夫妻关系为单元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税〔2020〕17号)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三) 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五)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所列任一条件的,核准机关可以取消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资格。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第3个月转一般纳税人,季度前2月销售额24万元,缴纳增值税0.7万元,请问,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缴纳?是全免还是减半征收?(季度第3个月销售额17万元)
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全年开增值税发票24万,在税务局开票时按3%缴纳了税款。能否办理退税?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经电话沟通核实,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办理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您好!我单位有一块三旧改造土地待开发,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上有一幢违章建筑并用于出租经营,我单位与该经营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协商拟要求对方清场并撤出场地。待我司建好后分回部份房屋以补偿该经营方原有的建筑成本和经营损失。 请问,1、我司是否应就补偿部份按市场价格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经营方?2、该经营方收到我司补偿的房屋是否也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以便我们确认拆迁补偿支出。谢谢!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纳税人的性质以及三旧改造的具体模式等情况),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您司的“三旧”改造模式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请问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的?
关于条例中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理解本条款?城市实施规划有具体的内涵吗,如公益性质还是没有限制?城市实施规划是在国家建设需要这个大前提下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文件发文日期:1993年12月13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你好,请问,我公司于2016年设立,当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章程》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于2036年前缴足。公司开始经营后,收到股东的实际出资1000万元,记实收资本,同时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每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600万元,支付的利息在当年财务费用中列支。现在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240万元为不合理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予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形,因为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于2036年前缴足“。请问,我公司是否要补这笔税?
尊敬的领导: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正在开发A项目,增值税采取一般计税方式,2020年3月部分楼栋合同交楼将确认销项税3000万,在这之前整个项目预收账款对应的累计预缴增值税1000万元(其中本批次交楼楼栋对应的预缴200万)。
请问4月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将1000万预缴全部抵减吗?还是仅能抵减本次交楼楼栋对应的预缴200万?
如果没有表述清楚,请老师来电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