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共18天。其中: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5天),共18天。请问: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申报和缴税期限是否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的规定?
我公司是销售微波炉的商贸公司,我公司从一家视频网站购入了一批爱奇艺会员卡,使用此会员卡上的用户名与密码登陆视频网站可以收看半年的电影和体育比赛。
问题1:我公司为促销目的,对顾客承诺每购买一台微波炉时可以免费得到一张爱奇艺会员卡,请问我公司需要对交给顾客的爱奇艺会员卡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2:我公司将爱奇艺会员卡免费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那么购买会员卡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光纤宽带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房产开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产产权属于开发公司,该房产开发公司成立一个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房产开发公司将房产无偿提供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将房产出租给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吗?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产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未有文件直接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前扣除。
我是运输公司,公司大部分车辆是个人买入挂靠在公司名下的,发票开给我们运输公司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也投入了车价的1/10作为个人挂靠的条件,公司利用其资质帮车主签订一些运输合同,公司主要以收取挂靠费和保险佣金为收入,请问这种挂靠车辆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某工会委员会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纳税人识别号,收到投资居民企业的分红,是否符合居民企业之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公司计划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在电商平台上将公司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给客户开具发票,但货款通过电商平台统一结算给公司。发货及付款流程见附件。
请问:我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客户,货款由电商平台支付给公司,这种结算货款的方法符合税法的规定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为一家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免烧砖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相关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罚款一万元,请问:被罚款后我公司还能否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