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规定:“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您好,公司员工出差网上订的机票及住宿,平台开具的发票项目是旅游服务机票住宿,请问,企业收到此发票能做为差旅费报销附件,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我公司属汽车运输公司,为客户提供大客包车短长途服务,例如接送培训、拓展训练、开会等客运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吗?能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的规定,……(一)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附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查询缴费记录: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接受缴费个人查询。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实现电子数据实时互传,具体问题您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你好,我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附属物、设备等被区管委会因规划改造建设(建造安置房小区)需要征迁,应该属于政策性搬迁,现在涉及到哪些税费?
1.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在南昌土增税清算时,车位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2018年16号文中并未明确地价分摊方式,只是明确建安成本,之前也有群众多次咨询该问题,请再明确下,还是说地价分摊成本方式与建安一致,即地下车位也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归集分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进行。具体涉及地下车位的土地成本分摊问题,为保持税负的总体公平,在税务总局及省、市局未出台专门规定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口径、前后一致的原则执行。
铜陵市铜官区雨润中央商场四楼加末女装专柜,直接在专柜微信支付,消费后只给手写销售单,且销售单还是其它品牌的,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票据,所以我也无法得知实际优惠情况。向导购索要小票避而不谈,听说我拨打12366投诉后,未经询问自行用我的微信昵称开了一张发票,而当时的实际支付人也不是我本人,是我妈扫码支付的。请问是否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文件规定,
附件: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项 目 计税
单位 税额标准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