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不少地区本科毕业生五年内购房免契税及补贴安家费的信息,不知道合肥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特意来咨询。 本人阜阳户籍,毕业于外省本科学校(已经毕业四年半),去年中旬在合肥瑶海区购买了首套住房。请问我这情况能享受到哪些相关的优惠政策? 期待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明确,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8月份才掌握相关政策,1至8月份生活服务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并开具工资发票,请问从2020年9月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根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核对征收的情况,计税依据为购销总额。请问此处的购销总额是指含税还是不含税的购销金额?计税依据是否以税法保持一致,若是签订合同中价格与增值税分别列明的,则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发生环境保护税应税行为,则需按照环境保护税相关文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于2017年初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建设用地,现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我公司按照规定主动清算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认定上面和清算税局产生异议,具体说明:
我公司该项目为营改增后的新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主管税局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说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抵减了一部分收入,所以在确定土增税收入时应该加回来,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土地出让金÷(1+9%)*9%。请问将土地出让金抵减销项税的金额加回来是否合理?
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是说包括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免征增值税正确吗,如不正确应该如何理解
问: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国内环节”是指在国内的生产、批发、零售的所有的环节吗?如果是所有环节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又如何理解国税发〔1999〕39号第三条针对销售对象的相关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2020.5办理编制以后一直没有发工资,2021.1补发的工资,总共补发了30000多一点的工资,平均每个月不足5000,应该怎样交税?是按照补发工资超过5000的部分进行交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精装修几套住宅作为样板房,后期这几套住宅连同装修一起销售,请问销售前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