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家分所。问题:1、漳州分所收入是并入福州总所,由福州总所一并在福州申报纳税,还是不并入,各自向当地税局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设立,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的收入是并入总所收入按5%一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不并入按利息、分红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总所派律师担任分所合伙人,漳州分所和福州总所如何纳税?如派往漳州分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律师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设立,本地律师为分所合伙人,但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漳州本地律师合伙人如何纳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财税2021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个公告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受疫情困难的一种扶持,但我相信,国家出台政策的本意是不会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的,所以对于这类企业政策也要顾及到,最合理的方式建议财税出一个公告,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户处理,本来以前的政策就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然后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申报减免界面增加一栏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减免或者个体工商户减免都可以的,希望能够研究解决,谢谢!
你好:我们公司ETC充值2000元,对方开具的预收款储值的不征税电子普票,经询问对方开过充值卡发票之后,就不能在实际消费时重新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合理吗?我们购买方能直接做费用吗?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第五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根据国发〔2016〕26号规定:“二、主要内容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具体安庆市各税种分成比例暂未查询到文件规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你好。我是沈抚新区纳税人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向您请教。
问题背景:我司于2011年,2013年及2015年相继取得6块土地,已获取土地证。2020年底因指标及用地性质调整,实际取得土地面积减少了26067.45㎡。新的土地证尚未核发。但我司有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出具的可研报告,并已经于建设局官网公示。
提问:针对以上情况,我司是否可据实,以变更调整后的土地面积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算申报计税依据。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个分所。1、漳州分所收入是否并入福州总所,由总所一并申报纳税?还是各自在当地就自己收入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所得,是否不并入福州总所收入申报纳税,而按取得利息、分红按20%缴交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派出两个合伙律师设立,漳州分所两个律师同时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两个合伙人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合伙共同设立,福州分所和漳州本地合伙人律师(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就漳州分所收入,各自如何申报纳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石头,通过破碎、筛选,加工成建筑用的石子进行销售,是否属于自产的石料适用简易计税。征期将过,税务机关意见不一,暂不知如何申报,急盼答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经过两次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问,抵押权人替出让方企业承担的税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计入期间费用在当期税前列支?还是计入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折旧年限内通过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您好,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不区分销售方的最终用途,凡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