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除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以外,适用以下流程办理跨区迁移:
(一)跨区域迁出
1.纳税人申请跨区迁移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1)办理当期各税种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
(2)结清申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多缴税(费)款、多退(免)税(费)款、查补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5月19日答复纳税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时,引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请问根据该文件是不是意味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需要缴纳契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按照国税函( 2010) 156号文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们总机构在武汉,在武汉这边有二级分支机构基础分公司,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有项目,项目的实质性管理是在基础分公司,不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同时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当地没有分公司,有开具总机构名义的外管证。按照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我们有开具总机构名义的外管证和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请问我们在云南、湖北省内其他省市(葛店、宜昌、黄冈、咸宁)的项目是否可以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7〕90号第七条,文件中提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略)。
但文件中又提到,七、(一)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抵扣公式...(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为: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到底是自2018年起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还是2018年当年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买房老客户抽奖送奔驰1年奔驰使用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此业务还涉及其它哪些税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月底以个人名义在税局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准备给对方的时候,发现丢失了,发票联和完税凭证都丢了,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够再补一份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