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包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和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两种。
1.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依职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请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申请(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还是依职权(不需纳税人先提出核定申请)行为?急盼复,谢谢!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连锁超市,各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购销业务缴纳印花税?向顾客销售产品并没有签订销售合同,但是有销售小票等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49号)答复,“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可不可以参考此文件理解零售店向顾客销售行为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文件规定,需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无需留存证明资料,亦无需签字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单位在为您计算并预扣5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25000元(5个月×5000元/月),您当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月起,您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1、背景: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3月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已办理完毕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证件尚未办理,工程尚未施工。
2、问题:
(1)土地增值税税源备案有无具体的时间要求?
(2)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3)我公司目前的现状,能否进行土地增值税备案?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我公司对外销售的全部为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没有外购,且全部为嵌入式,有软件产品证书),随同硬件一起销售。
我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7日,由于疫情,至今没有开展业务也没有开过发票,本月12日销售人员有了第一笔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忽然发现当初给我注册公司的代办人员在注册时把我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我们咨询当地税务局想转回小规模,但是得到的答复是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已经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了,所以像我们企业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我们熬了一年多才有了第一笔业务,但是开具发票却得按照一般纳税人13%缴纳税款,这对我们刚成立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希望相关领导能给予指导,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