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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进口原材料或者服务费的入账凭证

进口原材料或者服务费的入账凭证

进口原材料或者服务费的入账凭证都需要什么?


形式发票是否必须收到原件?复印件可以税前列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办税百问

出口退税留查资料中的提单,用货代单对公司退税有影响吗?

出口退税留查资料中的提单,用货代单对公司退税有影响吗?

    根据规定:“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出口退税  

纳税知识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保险营销员以及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向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相关佣金支出,如果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规定: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企业所得税5120表第10列填写说明不对

企业所得税5120表第10列填写说明不对

表中第10列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如果第3、4列都是2亿,第8、9列都是6亿,本年调增4个亿。假设第二年及以后数据都保持不变,那么每年都要调增4个亿。个人感觉这个地方不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即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填报说明,A105120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其中第10 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达到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员工补缴任职期间社保费用能否税前列支问题

达到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的员工补缴任职期间社保费用能否税前列支问题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单位,企业有些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公司存在漏缴纳该员工2020年之前年度任职期间社保费用的情况,需要先把任职期间漏缴纳的社保费用补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员工尚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补缴任职期间的社保费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纳税知识

关于个人所有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涉税事宜

关于个人所有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涉税事宜

 一般纳税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自有车辆不足,与拥有运输车辆所有权的个人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以个人车辆产权不转移给一般纳税人所有的方式挂靠经营,一般纳税人所有及个人所有车辆都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对外开展运输业务。请问个人所有车辆以一般纳税人名义对外开展的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能否就此部分运输服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定期存款3年,保本,利息浮动,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会不会界定为企业提供贷款业务。谢谢!

公司定期存款3年,保本,利息浮动,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会不会界定为企业提供贷款业务。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2)存款利息。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销售委托研发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销售委托研发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我公司销售软件产品,如果销售的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著作权属于我们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经营范围里包含房屋租赁可以开具场地租赁的发票吗

经营范围里包含房屋租赁可以开具场地租赁的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中山市出售满五不唯一住宅需要交纳哪些税

中山市出售满五不唯一住宅需要交纳哪些税

中山市出售满五不唯一住宅需要交纳哪些税?请说的具体点,不要只发一个国家文件


   不动产交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该涉税业务因交易方式、房地产类型、可扣除项目等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政策或税率,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查询相关政策或携带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政策咨询。

    若想了解关于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的政策指引和办税指南,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按以下路径查看:首页(滚动至最下面)>市局频道(滚动至最下面)>选择“中山”>信息公开>其他规费>办理指南>二手房交易办税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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