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资产转让,约定土地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对价,一部分是浮动对价,浮动对价为该土地房地产开发收益的15%。目前土地价款的固定对价与浮动对价都已经支付,且都收到了资产管理公司开具的不动产发票。请问在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土地成本应该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您好,按税务局要求企业以电子发票入账需保留电子发票原始文件。目前我们公司收到一张电子发票,通过链接无法下载相应的原始文件,我们想了很多办法包括更换浏览器、联系供应商等都无法下载有电子签章的原始文件,提请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我公司经营的有零售免税生鲜蔬菜、肉蛋以及含税生鲜水果、面条等,供应商处无法提供发票,我们可以要求供应商找税局代开发票吗?会收取哪些费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医药制药下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从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或者经营中药材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收购中药材,将这些中药材经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燀制、制炭、炙制、煅制加工成中药饮片对外销售,目前我司适用增值税9%低税率,请问我司所生产的中药饮片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畴?能否按照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急求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谢谢!
1.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
2.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
3.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都是一样的吗?与此出口产品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有关吗?
4.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都是一样的吗?与此出口产品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有关吗?
您好,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一般纳税人保险企业(兼营应税免税业务)租入营业用房,该房屋发生装修费用支出,且该项支出无法区分具体用于取得应税业务还是免税业务,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还是需要按一定分摊比例部分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小规模企业,2018年第四季度开广告费16万,原税种中没有文化事业建设税,现在需要补上,想要2018年小规模企业文化事业建设税的具体优惠政策的条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您好,我司在湖北开展饮料促销活动,设置100%中奖概率,消费者通过扫码获得的再一来瓶奖励,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据此,个人因购买的饮料瓶盖上显示“再来一瓶”,在向商家免费领取饮料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本公司在产品研发阶段会招募多名志愿者人员,志愿者定期向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及相关诊疗咨询结果,包括生活习惯、家族遗传病史,医院诊疗结果等,本公司向志愿者支付劳务费用。
请问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劳务税范畴?适用税目是否属于劳务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