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与运营,所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类别划分为机器设备,按照10年计提折旧。我公司部分充电桩由于建设年份较早,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充电桩设备更新换代速度大幅提升,加之大部分充电桩露天安装,日晒雨淋,设备破损严重,越来越不能够满足新时代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同时,随着资产的加速老化,已无法按预期为公司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故为了使会计估计更贴近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计划对老旧充电桩设备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加速固定资产折旧,通过对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而达到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您好!我是一家在浙江注册公司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营改增之前取得一项目土地使用权。我公司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该项目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本土地使用权没有开发,即进行了转让给另一房地产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下,该文件差额征税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我公司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简易计税5%开具销项税,可以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6〕1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领取和使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规定,……(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附件1……第四条……(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要求,将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于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具发票使用范围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置定额发票。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界定是否能够领用定额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投资人要融资,有中介机构需要做尽调。比如纳税申报情况(盖公章版)、税务认定、处罚通知、核查通知等。到税务机关调档,企业准备什么资料?可以直接到大厅办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请问上述政策是在预缴时享受还是汇算清缴时享受,还是二者选其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
我公司为一家商管公司,后期负责管理地区公司所有的商业物业招商营运以及部分物业管理等业务,我们先跟地区的母公司签订框架合同,约定各业态的经营模式和收费标准,后附一个地区的所有项目公司清单,每个项目公司跟我们只签一个确认管理范围及面积的函件,不再单独签合同了,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我们能否按照框架合同和确认函跟项目公司结算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是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来计算的。
我想问,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算依据能=取得预收款÷(1+适用税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