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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车棚要交房产税吗?

车棚要交房产税吗?

若您所述车棚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需要征收房产税;否则不需要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纳税知识

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问题

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问题

针对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如果在18年没有做抵扣,现在还能申请修改18年的纳税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高温费发放超过人社局标准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高温费发放超过人社局标准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请问,公司发放高温费标准超过人社局规定的标准,但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未超过实发工资的14%,请问在职工福利未超标的情况下,高温费是否需要按照人社局规定的标准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您问题中的高温费是否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的定义,企业所得税上,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夏季发放的饮品和药品。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预付款发票可以按业务招待费扣除吗?

预付款发票可以按业务招待费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如果您企业发生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扣除凭证,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你好,请问

一般纳税人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是多少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关于人才补贴代扣代缴税款的咨询

关于人才补贴代扣代缴税款的咨询

 集美区针对区域内企业有一个人才政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公司今年为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了相关补助,该补助是先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再由公司统一分配,发放给个人,且这些人才是因为入职了注册地在集美的企业才能申请。想咨询一下,这个补助是按工资合并扣税,还是按偶然所得单独扣税?之前打电话给12366人工咨询的时候,说是和任职受雇有关的,则按合并工资扣税。但是又有其他企业咨询12366的时候,说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按偶然所得交个税。所以想咨询下到底是按工资合并扣税,还是按偶然所得单独扣税?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我请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当时装修合同上也写了报价不包含税金,现在向装修公司索要正规发票,装修公司告知我要缴纳6.5%的税金才可以开发票。请问装修公司这种要求合理吗,是不是存在转嫁税金,有偷税的嫌疑

我请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当时装修合同上也写了报价不包含税金,现在向装修公司索要正规发票,装修公司告知我要缴纳6.5%的税金才可以开发票。请问装修公司这种要求合理吗,是不是存在转嫁税金,有偷税的嫌疑

我请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当时装修合同上也写了报价不包含税金,现在向装修公司索要正规发票,装修公司告知我要缴纳6.5%的税金才可以开发票。请问装修公司这种要求合理吗,是不是存在转嫁税金,有偷税的嫌疑。谢谢。


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纳税知识

原房主在生前将没有办理房本的房屋出售给买方,现原房主死亡,买方办理房产证被要求征收20%的差额税

原房主在生前将没有办理房本的房屋出售给买方,现原房主死亡,买方办理房产证被要求征收20%的差额税

2013年,我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并支付了房款,进行了装修入住,当时该房屋没有房本。2017年房主因病去世,此时房屋产权证仍没有下证,现在通过诉讼确认了当时的买卖合同有效,其继承人协助办理产权证书,法院执行局也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税务机关却因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要想我征收20%的差额税费(当时开发商给原房主开的税票是房屋的成本价198800元,合同约定的价格是293000左右,当时2013年卖给我的价格是455000元),个税的税费大约是51000元左右。这笔税费我应否承担,是否可以给我减免?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公司开发两个项目,A项目处于预售状况,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能不能用A项目预缴增值税抵减B项目应交增值税,从而形成多项目混抵增值税?

我公司开发两个项目,A项目处于预售状况,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能不能用A项目预缴增值税抵减B项目应交增值税,从而形成多项目混抵增值税?

我公司开发两个项目,A项目处于预售状况,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B项目已经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能不能用A项目预缴增值税抵减B项目应交增值税,从而形成多项目混抵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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