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可以查询购房发票的信息吗?
有时候需要购房发票信息,购房发票又不在身边,想问下,可以通过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查询下购房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养老缴费直接通过首页的社保缴费进行,未通过微社保,在微社保上查询不出缴费记录,这是否缴费成功,是否需要重新操作
微税保是河南省税务局为方便我省城乡居民自主缴纳城乡居民“两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开发的一款微信小程序,具有免安装、易上手的特点。点击“缴费查询”,可实时查看缴费信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费缴纳”模块支持灵活就业缴费人、城乡居民两险(养老、居民)缴费人缴费,同时支持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往年补缴单缴费。支持自然人缴费人代缴。
因此,如您需要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则微税保和社保费缴纳模块都可进行缴费,如发生交费后查询不到的情况,建议您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在自助打印机上,可以打印缴费明细。
根据合肥最新土拍规则,对于土拍中配建的公租房,政府以2500元每平的价格进行回购,该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是否可同其他可售部分合并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并依据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您好,我买了车,4S车店给我开的是个人发票,账置税也是交的个人的,现在我要上广东惠州车牌,居住证办不下来,我现在要4 S车店把发票改成公司的,上公司车牌,那购置税要去退了重新用公司交税吗?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办理材料如下:
您好,我们是药品批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我们申请了生物制品的简易征收,请问,是所有生物制品都必须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按照生物制品的品种分别选择是否按照简易计税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A股东持有2.5%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12.5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公司净资产150万元。
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股东将其持有2.5%的股份转让给B, 转让价5万元,剩余7.5万元的出资义务由B承担。A与B无亲属关系,近1年内也没有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我司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后,认为转让价格5万元(对应净资产份额3.75万元),股份原值5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200万元,A股东持有2.5%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12.5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公司净资产150万元。
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股东将其持有2.5%的股份转让给B, 转让价5万元,剩余7.5万元的出资义务由B承担。A与B无亲属关系,近1年内也没有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我司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后,认为转让价格5万元(对应净资产份额3.75万元),股份原值5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文件规定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我公司在招拍挂时,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给我们支付100万,但没有政府文件规定用途,也不符合不征税条件且也没有明确表明该款项为土地返还款。那么,我们扣除的土地价款应该以招拍挂价格还是以扣除100万后的价格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我公司为批发、销售农副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生产农副产品。财税[2012]75号 与财税[2011]137号 针对农副产品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未限定纳税人身份。
小规模符合的商品也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司为一家直销公司,因工作性质招募了一批直销员,这些直销员与我司签订了《推销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中明确说明直销员与我司并非雇佣关系,且直销员也不受我司的指挥、领导与控制,我司会跟据直销员的业绩情况为其发放劳务报酬,请问这些直销员属于我司的正式职工吗?是否需要将其劳务报酬与我司正式职工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