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中介公司代理企业缴纳社保,自己收取一定服务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6%发票;;代扣社保部分开具普票,但是普票写代扣社保,税率是0%,请问这个0%税率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请问,研发项目耗用的软件服务费(比如支付给外部单位的软件服务费),能否加计扣除?如果能够加计扣除,请问是属于直接投入下面的哪个子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如您的情形属于上述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发生,偶然发生的,可自行开具发票;经常发生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税率税目。如属于其他情形,建议明确具体问题。
我司存在一批家电产品,由于在仓库存放时间较久,为回笼资产,清理库存,先按市场价的五折到七折的价格销售给员工,增值税上是否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的情况不符合视同销售行为,是正常销售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以上述情况确定销售额。
具体情形:一委托代建合同,项目业主即委托方,将工程款及代建管理费支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仅开具代建管理费发票给委托方,受托方不提供工程款发票给委托方;
同时,受托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发票给受托方,受托方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该操作程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委托方是否能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由于异常发票做了上年度进项税转出15万元,当月营业收入为0,缴纳了增值税15元,并申报了附加税费。对于是否应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务局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按2019年12月转出属期申报适用10万元以下营业收入免征两费,另一种认为应按以前抵扣进项的当月销售收入确定是否减免。请问哪一种正确,有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规定: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我单位注册地在天津,现在河南多县市有施工项目,想办理三方协议以达到税款自动划转的目的。但项目咨询当地税务局得到的回复是必须在县城新办银行账户才可以,我想问:可不可以在河南省某一地开立一个银行账户,河南当地所有项目均可使用这一个银行账户来签订三方协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网签三方协议的通告》(豫税通告〔2018〕4号)规定,第一条 银行账户名称和纳税人名称一致的纳税人通过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申请签订三方协议,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协议验证,不再需要携带纸质三方协议到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第二条 银行账户名称和纳税人名称一致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签订三方协议,申请、验证协议可以一次办理,不再需要携带纸质三方协议到商业银行。
我5/17晚上下班,用滴滴平台打一辆出租车。司机给我开的发票上没有车牌号,没有日期,没有代码,只有上下车时间和金额。这样的发票可以判断是正规发票吗?如果是正规发票,有哪几种情况可以造成上述情况的发生。如果不是正规操作,开据这种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