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把对方税号填写错误,这个月需要红冲,但是在发票回来的路上,抵扣联和发票联让货车司机弄丢失了,现在这个情形改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请问:如何理解“首次”?是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以来?税务登记以来?或者发生违法行为前多长时间?或者其他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计税基数是否包含“由个人承担”的社保和个税?若不包含,理由是什么?【因国税政策中的“实发工资”与企业管理中的“实发工资”概念上略有差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一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取协议出让土地和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咨询相关费用征收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借款给一施工企业100万,对于收取的利息部分,个体工商户能否开具金融服务——利息收入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是否适用核定征收?
一、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在使用受益年限内摊销,且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小规模纳税人首笔销售业务就超过了500万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成立注册后几年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着,后来公司摘牌一块土地5800万元地价款,并交纳了对应的契税。现在公司要转让这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100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
A 按3%开具发票并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B 按5%开具发票并按5%征收率差额征收缴纳增值税
C 其他合法合理的开票和缴纳税款方式
请河南省税务有关处室专家或12366平台针对问题给回复或作出选择A B C选项,如果C选项请给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不要只长篇引用条文不回答问题。
作为国家级政务服务平台,请不要一再糊弄、敷衍纳税人,也不要电话回复,否则我只能说这是一群草包和饭桶做的事情!我也是被河南省12366糊弄敷衍怕了!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UKey技术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1号)规定,《税务UKey技术规范》明确了税务UKey设计生产硬件、软件技术要求,以及硬件驱动函数库、出厂固件、数据格式等内容,各市场主体研制生产税务UKey应依据该规范执行。相关技术资料可通过电子邮箱(邮箱:shuikong@chinatax.gov.cn)获得。
综上所述,税务UKey的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请企业放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