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ppp项目公司通过提供资金给医院建楼,来获取医院未来非主营业务收入的经营权,医院自行建设病房。施工方与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并把发票开具给医院,医院开收据给我司,我司把工程款支付给医院。我司在这个环节只取得院方的收据(院方财务科开具的收据,不是行政事业型收据)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涉大,院方联系过当地税务局,税务局回复医院不能开具发票,会影响医院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院方是否真不能开具发票?麻烦给个答复,谢谢!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转让经营权是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公立医院应开具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我们公司是南京的公司,在江苏省内有十几家分公司,之前一直是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用申报。以后我们打算在省外设立分公司,那到时候要实行按比例分配,我想问是江苏和外地分配,还是总公司和每一个分公司分配,就是省内的分公司需不需要按比例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执行。”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老师好,请问企业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可以自己决定吗?还是必须按资产占比转出亏损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规定里面说可按资产占比分配,那是不是说也可不按照资产占比分配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您好老师,个人股东为解决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到他和他老婆成立的合伙企业,转让价格按有限责任公司原始出资额确定(股权已增值),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烦请给与答复,谢谢!
您好老师,个人股东为解决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到他和他老婆成立的合伙企业,转让价格按有限责任公司原始出资额确定(股权已增值),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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