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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国有企业持有非上市股权无偿划转的印花税如何缴纳?产权转移计税如何确认?

国有企业持有非上市股权无偿划转的印花税如何缴纳?产权转移计税如何确认?

国有企业持有非上市股权无偿划转的印花税如何缴纳?产权转移计税如何确认?


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持有C公司30%股权,现将C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      1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1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


请问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印花税按什么金额缴纳?是按照无偿0?还是按照账载金额1500?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纳税知识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房地产公司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正常开具发票。企业在申报契税时是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做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果您确实有多缴税款,且符合退税条件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完税时间按照首次缴纳契税的时间进行计算。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和其他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公司取得员工报销的定额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能进行税前扣除?

公司取得员工报销的定额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能进行税前扣除?

1.定额发票现在能正常使用吗?

2.公司取得员工报销的定额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能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一般纳税人

移动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姓名的是否可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

移动通讯费发票抬头是个人姓名的是否可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发及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触底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如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平整、拆迁等费用,不可在计算契税时扣除。

城市基础配套费是按照城市规划总要求,按建筑面积计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建设使用,与土地受让前的成交价格没有必然关系。

以上留言人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企业缴纳用于市政建设,不因再征收契税,请省局给予明确回复指导,感谢!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商按开发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商按开发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法及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如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平整、拆迁等费用,不可在计算契税时扣除。

城市基础配套费是按照城市规划总要求,按建筑面积计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建设使用,与土地受让前的成交价格没有必然关系。

以上,留言人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企业缴纳用于市政建设,不应再征收契税,请省局给予明确回复指导,感谢!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所得税汇算清缴无收入情况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无收入情况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

企业2020年7月注册成立,但2020年只有期间费用发生,无任何形式的收入,在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如果按照收入乘以一定比例作为扣除标准的话,因收入为0,则可以扣除的金额也为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那么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不是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扣除,不用填报广宣费调整表?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企业零租金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零租金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零租金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加油费、路桥费、维修费等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制度性留抵退税时,打开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界面提示已超出申请时限:2021年4月30日,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按制度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即可,为什么还会出现时限限制?

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制度性留抵退税时,打开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界面提示已超出申请时限:2021年4月30日,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按制度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即可,为什么还会出现时限限制?

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制度性留抵退税时,打开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界面提示已超出申请时限:2021年4月30日,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按制度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即可,为什么还会出现时限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买入价

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买入价

税官,您好!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13万股,该公司是2008年1月1日在深交所上市,我司是该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原始股每股1元,上市日的开盘价为每股3.18元。2021年4月我公司将持有该上市公司的12.5万股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卖出价是6.23元/股。那应该如何确定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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