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依据政策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由国家电网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我们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我给摩托车开票 开了两份 这两份里有一栏填错了 需要红冲 我想问一下 如果我一下把这两份票红冲后 紧接着重新开 会不会有涉税风险 会不会锁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
以前交的农村养老保险已经交了7年、现在单位交的有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村里还让交每年200元农村养老保险、 我现在还有必要交那200元吗?交够15年后到六十可以领取养老金、这两个账户领取时候会冲突吗?如果不用交农村养老保险的200元、这个农村养老保险账户上以前交的钱可以和现在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合在一起吗?或者说可以退掉吗?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第一条 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您所咨询的问题建议咨询社保部门,或者拨打社保热线12333进行咨询,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你好,请问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完毕,可以在什么地方领取缴费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功能的通告》规定:“二、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登录微信“城市服务—社保—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缴费记录查询打印”页面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打印。 三、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附件2)和其他税收票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缴费专用POS机小票均可作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如有需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涉及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较多,暂不清楚您公司具体涉及的业务,建议您可补充相关信息后再咨询。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您可以参考上述第二、第三和第四条规定进行计算,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按里程数一公里0.7元,凭票报销油费,这个油费是否需要代扣个税,,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租车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我是湖北武汉的一个小餐馆店,自己开的,不属于加盟连锁,每月销售额5万元左右,去年开始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用餐的人,之前一直开的都是税率免税的发票。最近听说税率政策调为了1%,那开普票时还能选免税吗?还是得按1%开具,按照销售收入,不用纳税。请解答下
根据《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17:11 来源: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规定,为进一步确保您便捷、准确地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先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