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企业招拍挂摘地后,地面附属物还有小部分企业厂房需要我们自行协调拆除。针对这些企业厂房的拆除赔偿,我们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因被省政府列入关改搬转企业清单,已于2020年6月拆除厂房和机器设备,土地闲置至今。之前我公司享受财税107号文-去产能调结构房土两税减免,减免到期日为2020年9月底。我想问的是:我公司因政策性搬迁闲置未用的土地是否能继续享受房土两税减免?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个税专项扣除对异地工作老家租房扣除吗?在安徽上班,老家湖北县城租房给小孩读书,租金每月400元。能扣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表说明: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述填表说明中的上一年度为税款所属期的上一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司签订了EPC总包合同,结算款项中约定材料款多少金额,建筑服务多少金额,请问应该按照兼营处理还是混合销售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企业员工参加各类收费培训,销售方是不是应当选择税收商品编码为“非学历教育”,开具“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发票?财税2016年36号文中非学历教育的税目注释是否是相对学历教育而言?各类培训是指什么?营业范围中没有“教育行业”的但是提供了培训服务应当开具什么项目的发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因此,企业提供各类培训,不论其营业执照是否有该项目,依税法规定,均应该按照“非学历教育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于业委会经营收益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有以下疑惑:
1. 物业公司代签合同代收取公共区域的租金,广告,临时停车费等收入,比如一年下来,有100万的利润,物业公司是否需要代业委会/全体业主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业委会有些城市是有执照,有章,可以去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但有些城市业委会无执照,不能申请发票,那业委会如何缴税?如何缴纳所得税?
3. 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对业委会的财务税务问题,有所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司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具体业务为接收本市生活垃圾进行垃圾焚烧发电处置。综上,我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11号公告”的附件“污染治理范围”的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主要包括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与处置。
另我司业务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公共垃圾处理类别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处于减半征收期。如我司符合2021年第11号公告中污染治理范围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的定义范畴,那么我司在享受“三免三减半”的同时享受该公告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即所得减半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按25%的税率调整按15%的税率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对于符合“房产”定义的吸烟亭应缴交房产税。具体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