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是绿城国际的一名业主,我是在2016年5月份的时候全款买的房,当时只给开了收据没有开正规发票,全款的都没有正规发票,有30多家,售楼部也没人了,开发商也不见了,像这样我们也都交不了契税,该怎么样正规的拿到正规发票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我这周准备签租房合同,然后房东的房产证上还是写的房东爸爸的名字(房东的爸爸已经去世了),房子还没有过户过来到房东,我是和房东签的合同,去税务局报税开发票的时候可以有房东爸爸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还有我和房东的租房合同,这样以后可以去税务局报税吗
发票代开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不动产权属资料;出租不动产合同、协议(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不是房东本人办理的,需要房东身份证原件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发票代开事项若存在特殊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实。
常用功能——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fa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含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
那么根据文件指引,作为一家房产开发企业,我们在处理地下车位成本时,将其成本全部计算进公共配套设施里,并以此为基础,将该部分成本分配到住宅和商业等开发产品中进行了结转业务。
但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地方税务局通知,需要将地下车位成本单独预留,不能和住宅商业等产品一并结转,待后期车位销售时在予以结转,请问是否合理?房企企业是否可以将地下车位成本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长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结转成本?
您好,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我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征税政策。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月销售额是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针对金额较大的修理费,能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