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第三方拍卖中介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不属于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请问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移动通讯费发票的客户名称是个人姓名,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抵扣?谢谢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机动车经销企业,上游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合格证已关联成功,交换成功。我公司开具发票一直提示“车架号不属于本企业,不能开票”,从5.8至今天。目前严重影响下游4S店卖车。已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手工维护,但是总局系统问题维护不成功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六、《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会有什么新的变化?(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三)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我被公司派往合肥下属庐江县工作,我在湖北某县城租赁一套房屋用来小孩及老人读书生活用。租房合同是以我的名义和自然人房东签订的。这个老家租房,异地工作,房租可否扣除?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您好,我单位因被列入湖北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任务清单,享受财税107号文-去产能调结构企业房土两税减免优惠。优惠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后于2020年6月份我公司配合当地政府按规定拆除厂房及机器设备。厂房拆除了,按理来说房产税自然不用继续缴纳了。这个没有疑问。但是,土地使用税优惠到期后,是否还要继续缴纳?目前土地自去年厂房拆除后也一直空置闲用至今。此土地是由于我们执行国家政策而停用闲置的,且此土地后续无继续使用规划。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我公司注册在安徽合肥的居民企业,我公司投资了一家A股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对股东发放股票股利,我公司取得股票股利时是否相应增加对该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咨询问题中未详细描述农产品是自产还是外购,常见涉及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开票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
您好,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我方向直接控股及间接控股企业提供免息借款,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我们单位主营业务是投资理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故营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为0。想请问下这种情况下做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如何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之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