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长沙市宁乡市一户家庭,原有住房82.9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65平方米。现购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象我这种情况,要按2%交纳契税,但长沙地区执行{长财税【2019] 2号}文件,对90米以下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征收4%的契税。本义是落实“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但我们这种家庭,是为改善住房而购房,却因这个而要多交2个点的契税,实乃是加重负担。请问:(1)长沙市(长财税【2019] 2号)文件与(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相冲突,这个是否有效?有法律依据吗?(2)如果有效,象我们这种改善住房而购房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按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交纳契税。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可以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那么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应该怎么理解呢?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政策解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是指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由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但在该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认的施工项目开工时,前述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尚未预售。”
我公司有一笔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及对税法的理解,我公司将该笔业务按着明股实债业务进行处理,并按着贷款服务缴纳了增值税。
现在我公司将该笔股权投资按固定收益计算了转让价,并以该转让价格将该笔投资转让给了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请问我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转让时按贷款服务缴纳了增值税,那么我们与被投资企业的大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转让时按贷款服务缴纳了增值税,且不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只做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那么是否我没需要缴纳印花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需要退海关进口增值税。
根据厦门税务局网站的操作步骤,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点击操作“退税勾选”。接下来应如何操作,能帮忙列式一下详细步骤吗?谢谢!
退税勾选完成后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数据包(下载地址:之后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上传数据包。
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预生产测试)—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在线申报
可参考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操作手册(在线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了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申报时,预缴税额已做抵减,后期发现预缴错误做了退税处理,针对该事项,机构所在地如何申报,是更正以前月份的申报(将产生滞纳金),还是在后期申报月份做预缴金额抵减金额的红冲处理(附表4中冲减退税金额)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您可以选择更正3月申报表享受优惠,或者在4月申报表中一并填报享受。未抵减完的增值税可以结转到本年度以后月份继续抵减,但是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减。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与施工单位采用供应链融资方式,在结算工程款时,施工方将我司应付的利息开成工程费发票进行结算,现在税务局稽查,认为该项业务实质为借款利息,其进项税不得进行抵扣,请问该项实质为借款利息的工程款其进项税能否进行抵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上述规定,外聘的独立董事在会计上属于本公司职工,我公司每年支付一次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请问:
1.支付的外聘独立董事报酬,对于取得方是否应当按劳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