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公司承揽一个项目2个亿的合同额。实际已经垫支5000万元,刚收到2000万元进度款,当地税务就让按收款3%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感觉这样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据。我是查账征收企业,是应该按规定确认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我的工程项目没有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就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当地税务局让我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认为当地税务是滥作为没有依法行政。如果当地税务局急于拿到税款,那税务就给我公司核定征收,出具核定征收鉴定表,出具书面依据,我公司才可以按核定12%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当地税务局给我们公司出具核定征收鉴定表?并对当地税务征收税款的做法发表看法!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规定:“十、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继续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近期,合肥将出台土拍新规,新规中约定对于土拍中转竞配建的租赁支付,由市房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2500元每平进行回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印花税、契税是否无需进行销售金额调整;应由产权承受方承担的契税、印花税可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在房开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1997】53号)第二条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契税税率为4%。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统一按4%的征收契税。而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发生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仍按原规定执行。确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间应以房产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未经批准的,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成交合同或实际成交时间为准。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第一条 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第三条 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 根据上述文件,按照现行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契税税率为4%。有关2021年9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施行后,河南省的契税税率是否调整的问题,需要省政府在契税法颁布实施后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执行。有关新法实施后的执行问题,暂无法予以明确答复,建议在新法实施后关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进行了解,或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们企业是窑厂,2015年9月市政府下文件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给予关停,当时企业没注销,后来变成非正常户,现在企业打算注销,根据财税【2018】107号企业可以减免两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能不能同时享受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如果能享受,请问能享受几年?
1.根据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未开票收入的填报税务人员包括税务局大厅人员都不知道如何正确填报,建议出个官方文件。未开票收入应该填写以后不需要开票的收入,比如销售给个人,个人无开票要求,收票人如果是企业,不应该先申报后开票,纳税义务发生了,就应该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母公司为制造类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将闲置资金借于子公司,其利率应如何确定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母公司资金来源于外部借款,其借款利率如何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红线外代建一所学校,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其中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包含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还是之前的问题,但你们回答只有法条,并没对我提出的问题直接回答,希望能正面回答我的疑问,谢谢。
问题是:1、我公司修建的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中小学校使用,此项行为是否属于不征税增值税项目?
2、企业修建此房屋的产生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3、上述进项形成的留底税额,在满足增量留底税额退税条件后,能否对留底税额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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