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与在厦的境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可是只取得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税收完税凭证,但是为何无法开具租金金额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呢?如果税务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单位支付的租金应以何凭证入账?税收完税凭证仅显示税额并没有显示房屋租赁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企业安排残疾人员加计100%扣除,这个有有什么要求吗,没有在残联备案的可以加计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司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二期计息支付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50%土地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一年内支付剩余50%土地款。分期支付土地款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我司分期缴纳土地款支付的利息取得国土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发票内容名称为“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分期付”,请问该笔分期支付利息能否计入项目公司土地成本,在一般计税征收模式下,在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我是个体工商户做的是便利店,18年1月注册的营业执照,在同年7月营业执照就注销了,注销的时候工商局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我要去注销税务登记,我也就没有管他。
直到2020年8月一天有税务人员打电话通知有事让去市民中心,我去了一查有税了,就去找我的税务管理员了,找了他几次,他也承认是他自己给申报错了,一个季度本来是45000元的,给弄成450000元了,说是过了3个月没法更改了,也就产生了一万六千的税,找他几次都是教唆让我找个人顶替或者不缴纳,说是让我等3年后自己就消除了,(我和他所有谈话内容我都有录音的)找了几次后来我就也没管他了,但是现在我怕我上黑名单,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如果去上一级税务局实名投诉有用吗?麻烦请告知一下谢谢!
运输发票备注明细太多可否自制?
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运输发票由于是汇总开具,备注内容较多(多批次、多个目的地、车号)无法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完,可否自制清单(手工按照备注要求做表自行打印),加盖发票章。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1: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六节……一、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对于清单格式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转让符合条件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比如,我卖了符合条件的旧固定资产,原价100万,已提折旧50万。现103万卖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50
贷 固定资产 100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所以,涉及能否补交及如何补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建议联系社保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目前,税务机关是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据实征收。
有一个营口市的动迁房,2010年动迁的(动迁协议时间),2014年回迁(结算单时间),小区是2018年可以办房照,目前我还没有办理,没有缴纳增平契税,再过户时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哪个时间界定时候满2年。可不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4条中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按照此行为前的购买时间来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