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物业企业出租小区内栅栏墙上的广告位给其他单位,物业企业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您好!根据办税指南,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有一点是“(1)《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纸质版,一份);(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请问“(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指的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明细账吗?,若是,我司“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明细账金额”与“销售发票清单金额”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不一致的原因: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的差异,根据新收入准则,我司业务模式需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而销售发票是收到货款的时候一次性开具。
存在以上不一致,是否仍需提供“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我公司是河南安阳一家危险品运输企业,由于是长途运输,司机基本每月至少25天以上都在车上,公司有内部红头文件,对司机的差旅费包干津贴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津贴标准100元/天)。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我单位对向司机支付的差旅费津贴不并入工资薪金扣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单位对以上文件的引用,是否符合规定?否则,是否有其他适用文件?
我司销售给个人商品,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申请开具发票,但其提供的购买方名称及备注涉嫌违反公序良俗(即带有侮辱性字眼如XX公司黑心,XX(品牌代言人)恶心之类),我司可否拒绝为其提供发票?如不能,是否可以自行修改开票内容并删除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关于委托方收取并代发的工资、社保等,可以开具0%税率的普通发票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文件,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我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由于境内外法规差异,发生了境外律师费、路演费、证券登记费等服务贸易费用。
这些费用产生的律师意见、路演会议、登记服务等服务成果均发生在境外,无法用于境内。
能否根据下列政策,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同时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由于相关服务的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且服务成果也用于境外市场,故对于收款的境外公司而言,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即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故我公司在跨境支付服务费用时,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边的实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零售百货业上市公司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联营模式的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即原来说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成本后的毛利部分现在作为营业收入。那我们现在计提水利基金的依据是原来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还是现在净额的部分呢?省局在2020年10月26的一个网上咨询回复中说“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依据”,我理解我们目前可以按照净额法的营业收入计提和缴纳水利基金,不知道对不对。请予以明确,谢谢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具体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若您咨询的是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