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请问下:采用预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采用现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直接销售房地产,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A有限合伙投资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资到C企业,B卖掉了C的股权,A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是按股息红利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
1.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红线外代建一所学校,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其中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包含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请领导给与解答,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我公司为湖北荆州市石首市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正处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阶段,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2021年4月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业地产取得预收房款1090万元,石首市非住宅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5%,我公司2021年4月因预收房款需要预交多少土地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我公司在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而不是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客户给我公司提供地形图测绘服务,开给我们的发票货物名称:不动产*地形图测绘费 。我们认为应该是 现代服务*地形图测绘费 ,客户说他们在税务局代开也是选择不动产。请问,客户开票是否正确?我们是否可以接收这张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从事短视频拍摄、宣传片制作,请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六)现代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视频拍摄制作如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范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6%的税率;如符合动漫企业提供的可适用简易计税范围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并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业务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现在进口增值税抵扣采用网上勾选方式比对,但有些税票在勾选系统中没有,手工录入上传后,同样比对不符。原抵扣方式变更前的政策是企业提出申请,再有国税向海关发协查涵,改革后需要采取什么方式对没有信息的进口增值税进行比对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A(股本2个亿)公司按特殊税务重组,存续分立成A公司(股本1个亿)、B公司(股本1个亿)。在12个月内,C公司增资3个亿到A公司,C控股A了。问题: (1)原特殊税务重组是不是不成立了? (2)在C增资A的过程中,A公司1个亿评估作价1.5亿,A公司原股东是不是对溢价的0.5亿交所得税?
经转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适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个人为某单位清扫垃圾共2000元,窗口办税人员告知要按劳务报酬20%征收个人所得税,又要单位代扣代缴。清扫垃圾本身收入就很低,一般都是低收入人员,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税率是否高了?单位又不愿代扣代缴。增值税又是怎样征收的?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为单位提供清扫生活垃圾的服务,增值税征收率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安徽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次500元,按月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