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通过拆迁取得的住宅,没有发票,后转让,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时可以扣除房产原值,只有拆迁协议没有发票,当时没有补差价,也没缴纳契税,能把拆迁协议作为原值的扣除凭证吗?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计算印花税时规定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如何理解“所载金额”?是产权转移书据的交易金额吗?
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合同上只约定转让方以100万元转让1000万的20%的股权,印花税计税基础是100万?还是1000万*20%=200万?还是3000万*20%=600万?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1.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转让方的直系亲属,转让双方用交印花税吗?有没有税法依据?
2..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转让方的直系亲属,若需要交印花税,如何计算,有没有税法依据?何时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我们是一家分公司,由于和总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分公司使用的房产权属是总公司的,现在与总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问该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另外也想请问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我司取得税控钥匙服务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140元/个,价格符合发改委规定,请问:
1.该发票项目能否作为全额抵扣,如不能,请问发票项目应开什么? 2.税控技术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专票抵扣,是需要勾选后做转出再全额抵扣,还是不勾选直接全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生产经营相关,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我与一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完工后因装修材料以及工期的问题,我拒绝支付5%的尾款。装修公司以我拒绝支付尾款为理由拒绝为我已经实际支付的装修款开具发票。请问我可不可以为我已经实际支付的装修款索要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一、如果你司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财税〔2016〕12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依据:浙财综[2016]43号)。
有没有文件规定风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期限,还是企业缴税以后的任何期限都可以申请?文号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现将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我公司在澳大利亚购买采矿软件,现需要续费支付外汇。如何在国内代扣代缴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现当地税务局临时代开普通发票,享受50%减免征收。当地税务局认为优惠政策使用不当,一直未开具。请问,外国软件续费,税务局应该如何临时代开,适用什么税率?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作为购买方,应当是收票方,而不是开票方。至于您后续提到的税收减免以及临时开票问题,由于问题描述要素不全,所以建议您直接拨打12366进行咨询。
我司生产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中包含一部分嵌入式软件。我司生产的成品一部分内销,一部分出口外销。针对内销的产品是将软件部分的进项单独核算,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针对外销产品部分,应该将整个产品(包含嵌入软件部分),按照整体价值申请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直接抵扣用于免抵退?还是针对出口的嵌入软件部分和内销产品一样适用即征即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