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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委托招聘服务开票

委托招聘服务开票

 咨询如下问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我司提供招聘服务,招聘到的员工和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司自行缴交五险一金和发放工资,我司仅支付人力资源公司服务费,请问此情况下,对方应开具何种税目的发票?是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还是经济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服务费?对方应该开具6%税率,还是按照对方公司针对委托招聘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已经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开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
    综上所述,建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财税2016 23号文是否继续执行?

财税2016 23号文是否继续执行?

9月1日契税法正式实行,契税法税率为3-5%,请问财税2016 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继续执行?请在系统书面回复,不用电话回复,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目前全文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一次性支付全年的连续服务的劳务报酬如何申报代扣代缴个税

一次性支付全年的连续服务的劳务报酬如何申报代扣代缴个税

 我公司请外面专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连续服务时间一年,劳务报酬在次年年初一次性支付,平时不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每月的应发数作为一次收入每月申报一次?还是在支付时(支付全年金额)作为一次收入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

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政策里,假设某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公式里“当期销售数量”还受单耗标准1.4限制吗?譬如:单耗标准1.4是按出分率71.4%(100/1.4)计算出来的,假如某企业采用最先进的加工设备,出分率达到75%,该企业能按出分率75%生产出来的面粉实际销售数量和单耗标准1.4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吗?还有如果企业生产全麦粉,出粉率达到90%的情况下,还能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单耗标准1.4来计算核定抵扣税额吗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完,现在要转让出去,如何开票

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完,现在要转让出去,如何开票

我公司经营酒店,酒店所在房屋是租赁过来的,当时装修酒店花了不少钱,账上一直未摊销完,目前想把酒店里所有的资产都转让给其他继续做酒店的人,款已收,目前针对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如何进行开票?

期待税局这边的专业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该部分员工产生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河北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部分员工产生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河北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母公司在北京注册、登记、经营,员工均与北京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在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一子公司。为河北省子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均是与北京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该部分人员在北京母公司缴纳社保并由北京母公司代发工资。
请问:
1. 该部分员工产生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河北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该部分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在北京还是河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水利工程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

水利工程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

我们这边有个水利工程,属于灌区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需要占用大量临时用地,请问水利工程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应该是2元/㎡吗?重点为临时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企业在申报工资薪资个税时,可以将上月人员信息全部删除吗?然后重新采集当月人员采集申报呢?

企业在申报工资薪资个税时,可以将上月人员信息全部删除吗?然后重新采集当月人员采集申报呢?

    若是人员离职、离退等不再从本单位取得所得的人员,请将【人员状态】设置为“非正常”即可。如有新增人员,再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往期财务报表和申报表打印问题!

往期财务报表和申报表打印问题!

 描述:由于公司前任财务人员被辞退,前任财务人员报复将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全部销毁.
问题: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为企业提供历史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可通过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查询财务报表及申报数据,对于以前年度无法查询的数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摊销

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摊销

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可以加计摊销。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21-06-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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