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残保金的相关问题:
1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中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为限的
2020年的社平均工资还没公布 是先按2019的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吗?
2.我在河南省统计局中查到的年平均工资有“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
是看自己公司属于哪种性质来确定是选择私营年平均工资还是非私营年平均工资吗?
3.关于年平均工资里面还分各种行业,那这个年平均工资标准是看自己企业所属行业来确定年平均工资还是直接看总的年平均工资?
我有些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因为不是很紧急就没直接电联,望您看到尽快回复留言,谢谢
1.现在是所有的税在电子税务局就能申报吗?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话 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操作吗?(问题1和问题2都是只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不用再去所在地的税务大厅了吗?)
3.在网上申报纳税后,还用去税务局交纸质申报表吗?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1.目前大部分税种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登陆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看您的税费种相关信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2.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如果您是个体户核定征收,您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等。3.通过电子税务局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成功之后,无需去大厅再次进行申报。4. 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各税种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成功进行网上申报的,对已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1、工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承包的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实操中去税务居代开发票只有包工包料才可以算经营所得;工程清包要求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依据是什么?
2、国税【1996】127号,第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包工头不适用这条吗?还是这条已经失效了?谢谢答复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一家公司,我公司收到被投资公司分红资金,我公司再付给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自然人,其中分给合伙企业自然人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个人所得税是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还是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A为合伙企业, B和C为有限公司,A以本企业的部分股权作为对价收购B持有的C的100%股权,如果按一般性税务处理,B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其他涉税问题,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我有一个商业用房的所有权,我将该房产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我收取租金,其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该由谁缴纳呢?我看文件上写的是,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我理解的实际使用人就是该房产的承租人,但是我是出租房产的房产所有人,我在使用该房产赚取收入,是不是也视为我在实际使用该房产上的土地呢?请明确回复我一下,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公司有1000平方的冷库对外经营,这1000平方的库房把它分割几个小库。根据客户的需要,有的客户选择包一个整库,按月以固定金额交租金,这部分的收入是按不动产租赁适用9%的税率还是跟其他客户按保管时间收费一样按仓储服务6%交税?同时包整库的房产税是不是要从整个库房中分出来从租交纳房产税?还是跟其他库房一起从价计征房产税?谢谢!
1.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一般纳税人发生仓储服务的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
您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期限,但是必须达到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否则解除合同或据实延期交付。去年由于新冠疫情、环保限产等不可抗因素使房屋延期半年多才达到单项验收条件进行交付。请问增值税、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以哪个时间进行确认?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我们公司A欠B公司货款,商量后决定用A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土地成本开发成本2200万元,已经投入600万元)抵偿所欠的4600万元债务。不考虑增值税这些情况,想咨询贵局,以下问题:
1、性质。这种在建工程转让,在土增税层面上讲是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还是算“转让建筑物”?
2、土增税扣除项目。我们认为这个“在建工程抵债”应视同销售“建筑物”,其扣除项目应包含:(1)土地价;(2)开发成本;(3)开发费用;(4)加计扣除20%;(5)相关税费。请问贵局认为我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若不对的地方望指正!
我公司成立后,因无实际业务,一直没有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现因业务需要,公司需要对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亿元。在电子税局进行增值税发票核定申请时,持票数量最高只能填25、且最高开票限额是10万元版的,不能满足业务需求。请问,对于初次核定票种但对发票需求量较大的情况,如何能申请到更多数量,更大面额的发票。(我公司想申请达到满足每月能领百万元版专用发票100份的需求)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第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第三条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