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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相应调减?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相应调减?

根据政策申请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是否可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调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营利性医疗机构无租使用房产、土地税收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无租使用房产、土地税收问题

 我公司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无租使用关联单位的房产土地,可以享受3年的免税政策吗?

 

    1.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如何更改电子税务局法人登录的手机号?

如何更改电子税务局法人登录的手机号?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法人登录界面如何更改已经绑定的手机号?


请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纳税人信息--右上角“维护”按钮点击进入,找到人员信息页面,直接在需要修改的信息上修改之后点击提交即可。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继承得来的房产和车位要再出售,需缴纳哪些税费

继承得来的房产和车位要再出售,需缴纳哪些税费

父亲过世,儿子放弃继承,母亲继承原房产的另外一半产权,现要将房子卖出,需缴纳哪些税费,房子已住5年非家庭唯一。同时有一车位,也是一样情况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位置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您好!转让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转让方税费:一、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非住房(指立项的建设项目属于工业、商业、车库等的个人房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7%、3%、2%分别申报,暂减半征收。其中,房产交易总额不超过10万的,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依20%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四、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转让非住房,按合同金额的0.05%征收印花税,暂减半征收。五、对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住房以外的非住房,需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发票上的银行账号可以与实际收款账号不一致吗

发票上的银行账号可以与实际收款账号不一致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汇算清缴时,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汇算清缴时,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您好!我们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其他金融业。汇算清缴时是否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根据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请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仅限于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填写吗?另外,融资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列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初装费是否可以列入开发成本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进程中,我司支付了燃气安装工程费1240万元,我司认为此部分费用,属于基础设施费,我司也未向客户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但在税局稽查过程中,税局认为此部分为我司代收代付费用,至于我司不向客户收取,属于我司自愿放弃权益。根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请省局明确我司将燃气入户安装费列入开发成本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购买方为有统一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请问购买方为有统一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其纳税人识别号码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 境内外所得判断问题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 境内外所得判断问题

 如果无住所非居民的外籍员工,仅受雇于境内公司并由境内公司支付薪酬,但从未在国内停留,在国外提供劳务,那么是否判断为劳务发生地在国外,而无需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在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以下称工资薪金收入额):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同一房屋部分自用和部分出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

同一房屋部分自用和部分出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规定,第十一条 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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