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附件:2.河北普通发票票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我们是一家私募机构(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投资人一起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型基金1),这个基金又投资了另外一个合伙型基金2,这个合伙型基金2投资了各种项目。合伙型基金2的收益包括退出项目的收益、项目年度分红、银行利息手弩等。合伙型基金2给合伙型基金1分红,合伙型基金1又给各投资人分红。合伙型基金1的合同中规定这个分红款先冲减投资人的投资本金,那么税法上我们私募机构取得这分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县自规局收到省局批准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文件后还没有进行土地出让,请问实际占用耕地时间应该是收到批准后还是将土地进行出让的时候?实际占用耕地应如何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也不属于个体工商,也不属于企业,是否享受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对于到外地出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作为差旅补贴,其中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餐费,即市内交通和用餐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仅每天按定额发放差旅补贴。请问这部分补贴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好,请问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多提了工会经费,比如,2019年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10万,缴纳给工会8万,余额2万,并已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2020年按照工资总额的2%应计提12万,实际计提10万,缴纳给工会12万,工会经费余额为0。那么在进行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进行纳税调减2万吗?在什么栏目填列调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是安徽六安市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在外省市预缴的,现在系统带不出来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导致我年终企业所得税无法申报,现在该怎么处理
1.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表说明规定:第 15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2.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规定: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具体数据带出问题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借款,同时向其支付了利息和保理服务费。目前想咨询的问题是保理服务费作为我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除借款利息之外的金融服务劳务费用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