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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能否由企业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为单位代开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加盖税务局代开专用章

为单位代开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加盖税务局代开专用章

为单位代开专用发票,已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加盖税务局代开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节第四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请问个人在发生什么类型的业务才可以申请临时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是什么范围?个人提供租赁、劳务属于“生产、经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退休返聘人员个税

退休返聘人员个税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已达法定年龄,公司对其返聘,按税法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要符合附件中的四条规定,其中一条是要签劳动合同,时间一年以上,可是按相关法律规定(请看附件),退休人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签的是劳务合同,所以我和退休人员签的是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那么,是否不应以签订的是什么合同作为判定依据,主要开始看是否是长期的雇佣关系来区分?


    经查询,您的附件未上传成功。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费扣除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费扣除问题

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

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注册地在西安,派工程管理人员到新疆分公司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工资仍由西安公司发放,新疆分公司不发放工资。
请问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哪个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和申报?申报地点是新疆还是西安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请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请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村委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吗

村委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吗

你好,我是村委会,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年租金收入可能超500万,我不想认定一般纳税人的!

    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请问旧办法里是有非企业性质可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的,这里就写了按政策规定,这个政策具体是什么?我是村委会,不想转为一般纳税人,能附合这个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河北水资源税没有取水证是按3倍标准征税吗?有没有政策依据?

请问河北水资源税没有取水证是按3倍标准征税吗?有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资源税  

纳税知识

股权无偿转让的税费

股权无偿转让的税费

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60%的股权(价值3000万)无偿转让给没有任何所属和关联性的C公司,请问需要上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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