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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由开具不带税点的发票转变为正常9%税率的发票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由开具不带税点的发票转变为正常9%税率的发票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尾期,房子基本卖完,但尚未办理竣工备案,也并未交房。此阶段有客户想要开带税点的发票以交契税,我们是否能在交房前开具带税点的发票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六、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5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您单位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给购买方全额开具带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发票。另外,纳税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签订合同后即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任何时间均可缴纳契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以前违反过所列事项A,再次违反所列的其他事项B,还算首违吗?

以前违反过所列事项A,再次违反所列的其他事项B,还算首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的解读……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对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现在每月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规定怎么代扣个税?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现在每月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规定怎么代扣个税?

你好,麻烦问下: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现在每月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规定怎么代扣个税?


   您好,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财税36号文附件3 二十三条所列的金融机构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财税36号文附件3 二十三条所列的金融机构是否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您好,根据财税36号文附件3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该条文规定的金融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国债逆回购)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我公司生产销售化工涂料,因产能受限,需要从第三方采购涂料,但不进行包装、标签等任何更换,请问外购涂料是否缴纳消费税?

我公司生产销售化工涂料,因产能受限,需要从第三方采购涂料,但不进行包装、标签等任何更换,请问外购涂料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疫情期间减免土地税及房产税

疫情期间减免土地税及房产税

我听说在2020疫情期间满足了某些条件可以减免土地税和房产税,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政策,如果有,是哪一年的几号文件?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 赣税函〔2020〕41号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有关困难减免规定的落实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纳税知识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财税2019第13号文件中所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上述所说的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是否包含5000万元这一数值在内?


您好,不超过即含本数。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购买免税公司农药,换商标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购买免税公司农药,换商标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

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

 2016-2017年期间接受的建安发票备注栏未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现要求施工方换票,施工方有权拒绝换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契税完税证明是否可以补打

契税完税证明是否可以补打

房屋缴纳契税之后完税证明被收走了,想知道是否可以补打,如果可以是否必须本人去补打以及需要什么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税函〔2004〕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废。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纳税人开具相关纳税证明文书的业务活动,其适用范围是:(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费)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5.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已经入库或退库的,可以开具完税证明。……附报资料如下:……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3取得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注意事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费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费)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费)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对于“转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证明内容不允许手工录入,需要从税收征管系统的缴款或退库记录中自动调取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电子税票信息。同一笔原始凭证只能“转开”一次《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发布时间:2021-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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