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一个项目中既建有商品房,又建有安置房,项目完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需要同时清算,还是只清算商品房,如果同时清算,安置房的销售收入怎么计算?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我是中国台湾户籍,准备出租一套在厦门的商品房,用途是写字楼,无产权证但是有法院判决书,承租人只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租金约6000元,请问现在我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是否有相关优惠减免政策?
写字楼出租需要缴纳以下税:
增值税9%;
城建税 =增值税税额×(1%或5%或7%),城建税税率按照房屋所在地确认,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我司生产生物质压块,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4.1利用三剩物生产生物质压块的优惠政策,已经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报告及成份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供排污许可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房地产企业在收款当月根据收款金额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次月按照开票金额进行申报,是否还需要根据收款金额进行预缴增值税。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下列文件规定预缴增值税。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长沙市是否与湖南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长沙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由新疆乌京铁建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请问1、该项目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2、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书面回复,谢谢。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规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关于印花税,我司购买办公家具含安装共9万6,该合同签订印花税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如果未区分家具购买与安装费,是否要从高缴纳印花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
依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公司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400万元,
2、购入的股票持有期间因股价变动,在会计上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影响到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3、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400万+100万=500万
4、问题:利润总额500万中有100万是股价浮动所致,股票尚未卖出,收益并未真正实现,那么在季度进行所得税申报时,所得税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是否可以剔除股价变动的100万?
5、如果可以剔除,所得税申报表上利润总额为400万,与利润上的500万不一致,是否会导致申报比对不通过?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请问,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也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