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3.对于因简易注销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简易注销承诺书没有经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内容与公示的模版不一致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但是存在个别不影响文件表意的错别字的,可以容错受理,无需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