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那么我司与另一家公司为同一家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持股比例均为100%。请问是否属于上述国家持股的情况?我司与该公司是否构成关联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当初购买了两套房,办了一个不动产证,现在拆成了两个本,并且出售其中一套房,新本时间不满两年,请问出售时取得房屋的时间应按新本还是老本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三、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房子买了好几年,终于可以办理房产证了,结果开发商不给开发票,一直在拖延,每个月去问都是让下个月再去,想问下有没有有关部门能管一下,开发商名称:朝阳市龙城区东三家城中村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小区:枫香雅郡一期.望有关领导给与帮助,尽快处理.
诉求人李女士2017年购买枫香雅郡住房,金额340029元,开发商至今没有开具购房发票,导致诉求人无法办理房照。经我局工作人员与企业沟通,该企业之前欠税太多,无法一次性缴清欠款,近期企业效益有所改善,目前陆续为业主开具购房发票。企业表示,尽快筹集资金,领取发票,避免再次产生新欠,陆续为其他业主开具发票。
我司的产品出口到境外,委托境外的一家企业帮我们进行售后维修。我们公司每个月根据境外企业提供的售后维修结算单(主要内容为维修部品费用与维修费)支付境外企业维修费。该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请问我司在支付维修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该维修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我是一家粮油购销企业,从一家饲料销售企业购进一批鱼粉,该鱼粉属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请问我再次销售这批鱼粉给一个粮油贸易公司时,是否也可免征增值税??按财税【2001】121号文件内容,免税饲料的国内环节可免征增值税,且无需行政审批备案。但文件中的“国内环节”未列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的“国内环节”包括国内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环节。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因自然灾害导致存货受到损失,损失产品为免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对损失进行理赔,收到的赔偿金是否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7月20日因郑州暴雨导致我公司大量产品受灾,按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进项税不需做转出处理。我公司是面粉加工企业,采用的是核定扣除方式计算进项税,按照每月的实际销量来计算的。而受灾的存货无法销售,此部分产品的进项税该如何进行抵扣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河南暴雨造成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您单位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目前因灾情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销售量扣除问题我省暂无相关政策文件,为了不影响您按时申报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网上申请,按提示今天微信小程序,可是在税务微信小程序提交后,系统又提示到税务网站申请,基本就是一个死循环,请问如何解决?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线上办理路径:需用电脑登录你司的电子税务局,点“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进行申请。